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哑口无言 罗马书3:19-20

日期:2016-10-27作者:林信仁

罗马书3:19-20

我们常在好莱坞的警匪片中看到,当警察抓到歹徒的时候会讲这么的一段话:“你被捕了!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说话,你所说的一切将来会在法庭上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如果你没钱请律师,政府会给你找个律师。”

这一段话几乎成了美国保障人权的招牌了,虽然被逮捕的人是现行犯,但在被法庭定罪之前,犯人不一定就是罪人。为什么美国警察在逮捕犯人时要宣读那一段话呢?有一个宪法的规定和一个故事,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说“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己罪”,那一个故事是这样的,一九六三年三月三日,有一个美国年轻人叫米兰达,他劫持了一个时八岁的女孩,并且强暴了她。后来女孩子逃出来报警,警察抓到了米兰达,在警察的讯问过程他写下自白书,承认劫持并强暴了那女孩。后来法院按照米兰达的自白书,判他要为劫持罪监禁三十年,另外要为强暴罪监禁二十年,他一共要做五十年的牢。米兰达对这个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他在写自白书时,警察没有告诉他,自白书将来可能作为对他不利判决的依据。二审法院认为,警察的做法违反了宪法,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最后,米兰达无罪释放。从那个时候之后,司法人员抓到人时,都会宣读那一段话,免得犯人最后逃掉他的罪责。

米兰达的案子虽然让司法人员在执法更小心的维护人权,但是对于那些犯罪受害人家属来说,却是一个很不公平的结果。全世界的法律似乎有一个共同的现象,只要能找到很懂得运用法律的专家(也就是高明的律师)不管犯了什么罪,不是能脱罪就是减轻罪责。对很多人来说,只要能在律法上找出一些道理来,他们就能躲避掉犯罪的责任。

如果保罗生活在今天的世界,以他所受的教育绝对足够当一名律师,但是保罗在今天当律师,肯定不会有人找他辩护,西方的司法基本上是做所谓的“无罪推论”,但保罗他是那种先定罪再说的人。保罗谈到罪和律法的关系时,他直截了当的说:“没有一个人、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保罗对律法的见解,和今天的看法不同,他所谓的律法是神所定的律法,他所说的审判不是法庭中的,而是将来在神面前的末日审判。

我们从今天这两节圣经保罗对律法看法,给我们看见神的律法具有三种功用。

一、叫人认罪

v19:“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 神审判之下.”

人的本性原来就会为自己作辩解,除非是当场被抓到做坏事,否则我们都能够找出一大堆的理由解释。当亚当夏娃在伊甸园中违背神之后,他们躲起来不敢见上帝,上帝问他们在哪里?他们说,因为赤身露体不赶出来,上帝问他们说:“莫非你吃了我吩咐你不可吃的那树上的果子么?”亚当没有直接回答说是或不是,他把自己的责任转移到别人身上,他说:“你所赐给我、与我同居的女人、他把那树上的果子给我、我就吃了。”上帝问夏娃时,她说:“那蛇引诱我、我就吃了。”从人类的始祖,我们看见叫人“认罪”是一件很难的事。“认罪”除了承认自己的过犯之外,也是在神面前承认自己的不完全。保罗说,人在神的律法之下,只能有两种反应,第一个是闭口不言,第二个是俯伏在神的面前。

在圣经中有许多被认为正直,而且蒙神喜悦的人,当他们面对神的时候,就算自己再怎么伶牙俐齿,总是立刻闭嘴。约伯是一个例子,在约伯书中我们看见约伯跟他的三个朋友讨论“义人为何受苦?”这个问题,这些朋友说了各种受苦的可能性,但约伯都无法接受,反倒从这些朋友受到二度伤害。后来上帝亲自向约伯显现,在约伯记38-41章中,上帝问约伯一连串的问题,约伯一个也回答不出来,他只好对上帝说:“我是卑贱的‧我用什么回答你呢‧只好用手摀口。我说了一次、再不回答‧说了两次、就不再说。”

先知以赛亚也有类似的经历,他一直以来向犯罪的百姓传讲信息,但有一天他在圣殿时见到异象,神向以赛亚启示他自己,以赛亚说:“祸哉、我灭亡了‧因为我是嘴唇不洁的人、又住在嘴唇不洁的民中‧又因我眼见大君王万军之耶和华。”他见到神的第一个反应就是“闭嘴”,他发现在神面前他自己跟百姓是一样污秽不圣洁的,他承认自己是有罪的。

神的律法就是神自己,他以完全的圣洁让我们看见自己的污秽。一个越亲近神,越认识神的人,应当是一个承认自己是罪人的人。

二、给人警惕

v20:“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称义.”

律法的第二个功用是警惕我们,我们并不能行律法而在神面前称义。保罗说“凡有血气的”,意思不是说,我们可以把“血气”除去,就像有一些人以为做一个属灵的人,就能得神喜悦。按照罗马书的上下文来看,保罗没有任何意思说,有什么人是例外,在神面前不是罪人。有一些基督徒相信,人是由三个部分构成的,也就是灵、魂、体三部分,他们认为神造人的设计是让灵来管理生命的,但当生命被魂管理时,人便堕落犯罪了,身体就做出各种污秽的事来,身体就是“血气”。但是保罗告诉我们:“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他的意思明明白白的告诉我们,只要人活在肉血之驱里面,不管我们怎么努力行律法,结果还是无法在神面前称义。

这样看起来似乎很泄气,没有错,保罗的意思就是这样,不管我们付出多少努力,我们还是罪人,神把他的律法放在我们生活中,目的不是要我们把律法当成信仰或目标,因为我们再怎么努力,永远不可能百分之百达到神的标准。神的律法警惕我们,提醒我们是一个会犯罪,而且不公不义的人。

在雅各书第二章论到行律法的问题,雅各做了一个比方说,“若有一个人带?金戒指,穿?华美衣服,进你们的会堂去;又有一个穷人穿?肮脏衣服也进去;你们就看重那穿华美衣服的人,说:“请坐在这好位上”;又对那穷人说:“你站在那里”,或“坐在我脚凳下边。””雅各说,这种情况已经犯律法了。因为神要我们“爱人如己”,但我们常用世界的价值观,去看待别人,进而去判断别人,产生不应该的想法来。在雅各书2:10说:“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

如果说做基督徒有什么好的,最好的是我们能够有一个对神不喜悦的事敏感的心,我们不需要因为做得不够好,做得不够多而自责,但会因为认识神的圣洁,而避免做出得罪神得罪人的事。

三、让人认识罪

v20:“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律法的第三个功能是“叫人知罪”。“律法本是叫人知罪”这一句话,的意思不是“律法让人知道自己是罪人”,比较接近原文圣经的意思是“藉着律法,人对于罪才有充分的认识(知识)。”所以律法的第三个功用,是让我们认识罪。

我们有两种方法可以得到知识,一种是亲身的经验,另一种是从资料学习。我们懂得做这个事,或做那个事,都是自己从经验中摸索学会的,或者是从现成的资料(书本、别人的经验分享)学来的。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事,都需要有亲身的经验才会懂。有许多从事助人工作的人(包括传道人在内)都听过这样的话:“你自己有没遇到过这样的事,你跟我说的这些,有用吗?”例如我自己还没有小孩之前,就有人曾经跟我说:“你没有小孩,怎么会了解我养小孩的辛苦?”后来我有小孩后,就没人跟我讲这样的话了。也曾经有做生意的人跟我说:“你是传道人,怎么能够了解我们生意人的苦衷?”似乎做生意就非得逃税、说谎不可。这一类的说法,都在为自己的错误合理化,但另一方面也显示,其实大家都明白哪些行为和作法,并不是正确和恰当的。透过律法,我们都能够认识哪些行为是可能被定罪的,但不一定我们会因为具备这些知识,而不去做违背律法的事,原因就在于我们是罪人。

如果保罗写罗马书,只写到三章二十节,我们今天在这里的聚会就没有意义了。因为他已经清楚的让我们看见人的本相就是“罪人”,不需要别人来告诉我们,只要自己摸着良心,就无法否认自己里面充满的,都是神不喜悦的事。好在保罗继续谈下去,告诉我们虽然靠自己没有办法解决罪的问题,但神还是爱我们,为我们预备耶稣基督的救恩来处理我们的罪。

在进入基督的救恩之前,我们对“律法”应当有基本认识,神给我们律法的最大目的不是要定我们的罪,而是让我们知道自己是罪人,应当诚实的看待自己的罪,神透过律法也是在警惕我们,我们靠自己的行为,不能解决罪的问题;藉着律法我们也认识罪,不要做明知故犯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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