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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命的仆人 罗马书6:15-23

日期:2016-10-27作者:林信仁

罗马书6:15-23

很多年前有一位牧师跟我分享关于亲子关系的发展,那时候我没有孩子,不大能体会他所讲的是什么情况。这位牧师说,一个孩子诞生以后,做父母的开始当他们的奴隶,等到他们开始长到某个阶段,孩子就会变成父母的奴隶,最后孩子长大成人之后,就会变成父母的朋友或敌人。现在我已经体会过三年半的奴隶生活了,非常希望我儿子可以开始当我的奴隶,我不期待他帮我做什么事,我只希望叫他乖乖听话别捣蛋,或者让我有完整的时间做事,他能够顺着我的意思乖乖的不要影响我做事,我就心满意足了。

奴隶有两种,一种是被关起来做事的,这种奴隶跟幼小的孩子一样需要随时注意,如果一不注意就可能会出问题,另一种奴隶是不需要被监视的,他清楚自己的身份及任务,只要交代清楚就可以让他自由做事。这两种奴隶最关键的差别在于他们对自己身份的接受度,不认为自己需要顺服的奴隶让主人不放心,因为他一直想着要自己的自由,反而失去自由,顺服主人的奴隶做事不为自己着想,一心一意想着主人要的,反而得到自由。

保罗在罗马书第六章用奴仆,描述人犯罪或成圣的情况,没有得救的人是奴仆,信耶稣得救的人也是奴仆,这两者的差别在于一个是作罪的奴仆,另一个是作义的奴仆。在保罗的神学中有许多二元论的思想,不是这一个就是那个,没有中间的模糊地带。如果我们不选择作义的奴仆,就一定会沦为罪的奴仆,两个身份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没有第三个选择。保罗用这种二元论的方式来教导真理原因很简单,就是人在道德上倾向不喜欢清楚,喜欢模糊,而且我们太过于自信,认为自己能够躲得掉不好的下场。

最近我跟在非洲布吉纳法索的连加恩弟兄联络,想要多了解他在那里需要什么帮助,若是可行的话,我们教会可以对他的事工作长期的经济支持。他先把今年三月再度去西非后所写的几封代祷信E-Mail给我。最近一封的代祷信提到一件特别需要代祷的事。连弟兄请了一个建商帮他们的孤儿院盖围墙,但那个建商偷工减料无法把工作完成,后来还去宪兵队诬告连弟兄欠他以前的工程款,而这个建商跟连弟兄在同一个教会聚会。那个建商是一个很有钱的人,已经结婚过四次,每一次都是另结新欢后把前一个太太赶走,教会因为他的这种行为,把他的受洗卡撤销了,这个人好几次找教会的主任牧师,想要回那张卡片。他说:“因为他需要常常旅行,他担心如果人在外面发生了车祸,可以用这张卡找来当地的牧师,在死前的一刹那向上帝认罪,这样他就可以上天堂。”

这个理由看起来似乎很可笑,事实上有很多基督徒都有这种侥幸心理,把上帝的恩典当成犯罪的许可。上帝是无所不在的,而且也鉴察我们每一个人的心思意念,但有很多人故意忽略上帝的存在去犯罪,还想从上帝那里领受恩典。保罗说把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最后的结局就是灭亡。

罗马书第六章分成两段,1-14节及15-23节,如果把15-23节这段拿掉,从罗马书6:14直接跳到第七章继续看下去,一点也不会感觉中间掉了什么片段。保罗在第六章的这两段内容传达一样的信息,对照第1节和15节的内容就能看出来,v1:“这样、怎么说呢.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么。”v15:“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么.”保罗重复强调“基督徒绝对不可把神的赦罪恩典,作为犯罪的理由”。两段相同信息的差别在哪里呢?

第一节的“仍在罪中”可以翻译为“继续在罪中”,意思是指经常性的、习惯性的、在罪里面生活;15节所说的犯罪,是指一次的动作,“犯一次罪”或“偶尔犯一次罪”。所以前面一段的信息,保罗强调基督徒应当脱离习惯犯罪的老我,后一段信息更近一步说,基督徒要追求到偶而犯罪都没有的境界。

每个人对罪的定义不一样,有人根据法律来判断有没有犯罪,有人按照个人的良心来反省自己的行为,不同的根据会产生不同的标准,对于标准高的人来说,不小心犯的过错就算为罪了,但标准低的人作奸犯科习以为常,不会有任何的罪恶感。我们从罗马书第六章所提到的奴仆身份来思想,神要我们怎样做到不犯罪的生活。

v16:“岂不晓得你们献上自己作奴仆、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么.或作罪的奴仆、以至于死.或作顺命的奴仆、以至成义。”

这一节里面有一个字很重要,不管作罪的奴仆或义的奴仆,都是自己的决定,这个决定的表达方式是“献上”,中文新译本圣经翻译作“自愿”。圣经原文的字面意义是“在旁边站着”。我们会不会犯罪的关键在于自己选择要站在哪里,如果我们选择站在罪的势力范围中,我们很容易犯罪,如果选择站在神的旁边,要犯罪就不是那么容易的事。

我们用今天的想法来理解“仆人”的身份时,都是多重的生活片段,现代人把一部份的时间为老板工作,接受当得的工资。在上班时间里接受老板或主管的指挥和命令。但下班后有自由做他自己要做的事。我们在工作的时间内,完全属于公司,下班后便属于自己。在保罗的时代,奴仆没有属于自己的时间,他绝对的为主人所独有,在他人生中没有一刻可以做些随他自己意思的事。一个奴仆永不能做他自己要做的事;他不能同时事奉两个主,因为他为一个主人所独占。把保罗的话在心目中转成图画,我们会看见:“有一个时期,你是罪的奴仆。罪独占了你。在那个时期,你只能犯罪。不过现在,你以上帝作为你的主人,上帝独占了你。现在你不能再犯罪,只能作上帝要你做的。”

如果你要达到不犯罪的境界,只有一个选择,就是选择作像上帝的仆人一样,作任何事情之前,先想一下,如果把这件事拿来问上帝能不能做,上帝的回答是什么?我们照着神的心意去做就可以了。

v17-18:“你们从前虽然作罪的奴仆、现今却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们道理的模范。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奴仆”。

这两节谈到从罪的奴仆转变为义的奴仆的原因,是从心里顺服“所传给你们道理的模范”,这里所说的模范是指“教训”或“教导”,接受圣经教导的人,才能不犯罪。早期教会的洗礼,只有成人的洗礼,没有现在所谓的婴儿洗礼。接受洗礼的人,代表他不是一时情感的冲动就加入教会。他必须经过教导,必须知道他所做的是甚么。把一切成为基督徒的事情都了解后,在决定要不要成为基督徒。这种做法,后来在天主教的很多修会中被采用,当一个人要加入本笃会为修道士,他有一年的试验期。在此这段时间内,在他的修道室里,挂?他俗世的衣服,他可以随时脱去修道士的衣服,穿上原本世俗的衣服走出修道院。到了一年的期限满了,他没有离开修到院,他世俗的衣服就会被拿走。这时候他已经知道成为一个修士,要过什么样的生活;他经过学习,完全明白了他将成为什么样的人,才正式加入这个团体。基督教也是如此。耶稣不要跟随他的人不计算一下当付的代价,他不要一个人在情感激动的最高?做决定,因为这种决定不能持久。

v22:“但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作了 神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

保罗把旧的生活与新的生活划分为两个清楚明晰的分野。v19说:“你们从前怎样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以至于不法.现今也要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以至于成圣.”旧的生活的特点是不清洁,没有律法。前几天电视新闻报导一个特别的家庭,有一个人有八个太太,生了四十几个小孩,当记者访问这一个人时问他,会不会有犯重婚罪的问题,这个人说他没有在公开的仪式把第一个太太以外的七个娶进来,所有没有犯法的问题。外邦的世界是一个不清楚的世界。外邦的世界不知道贞洁的意义。

教会初期有一个护教士叫做犹士丁,他常常为教会受当时罗马帝国的BP做辩护,他曾经描述一个当时在罗马帝国里面的现象,在罗马常常有弃婴,特别是一些外遇生的小孩,跟一些重男轻女的家庭,会把刚生下来的女婴抛弃,有的时候一个晚上在公共场所有好几个弃婴。很多女婴被开妓院的人捡去收养,等到她们长到可以做妓女的时候,就推出去接客。犹士丁对攻击基督教的人指出,在他们不道德的生活中,去妓院时很有可能和他自己的女儿发生性的关系。这是罪的奴仆所做的事。

没有神启示的律法的人,他们的慾念就是他们的律法。不法的行动产生更多不法的事。这是罪的律,罪产生更多的罪。第一次做错事的时候,我们会有一些迟疑,有一些不安,可能会有一些战抖。第二次做的时候,要容易些;一次再一次的去做,以后就犯罪得很自然了,对这样的人来说,罪已经失去了它的可怕性。第一次放纵自己,只要一些已感满足;不过当继续往下做主,我们需要愈益增多,以求获得相等的刺激,罪引出罪。无法纪产生无法纪。开始走上罪的道路会继续不停走去,失去了不犯罪的自由。

做一个不犯罪的人,似乎是一个很高的标准,我们知道自己心理的慾望,也明白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可以不被人知道的去得到满足,其实神也都知道。他让我们选择站在哪一边,当我们选择站在他那边时,当我们学习他的启示时、当我们脱离犯罪的循环时,愿意像奴仆一样跟随主,达到不犯罪的境界,就不会是做不到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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