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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与罪的关系

日期:2023-10-26作者:李道仁牧师

 经文:罗七7~13 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8然而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9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10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11因为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12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13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引言:在罗马书七1~6节的经文中,讲的是神的儿女如何脱离律法的权势,也就是讲到律法与人之间的关系。那么,罗七7~13节这段经文的着重点是什么呢?今天,我们就籍着这段经文与弟兄姐妹分享:律法与罪的关系。从经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律法显明罪、律法控告罪、律法审判罪。

一、律法显明罪(7~8)

罗七7~8 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8然而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

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七5)。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为什么断乎不是?人的恶欲,并不是因律法才有的,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到那些欲望是正常的,那些欲望会促成犯罪而成为恶欲;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所以,罪乃是因律法才显露出来的,律法本是叫人知罪。我们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欲望,饿了想吃饭,渴了想喝水,困了想睡觉对不对?那么,吃饭的欲望、喝水的欲望、睡觉的欲望是不是恶欲?不是!自古道:饱暖思淫欲,特别是那些贪官污吏,大多都是金屋藏娇。弟兄姐妹,这种欲望是不是恶欲?是!为什么说是?经上说: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创二24),神所设立的完美家庭制度是一夫一妻制,我国目前的婚姻法也是如此。如果已婚的二人其中任何一人,再与别人成为一体是什么?是奸淫!那经上怎么说的?经上说:不可奸淫(出二十14)。所以,若有人犯奸淫罪,是律法的过错吗?当然不是,是因为律法才显明出这个人已经犯了奸淫罪。

只是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是律法叫我们贪心吗?不是,是律法引诱我们贪心吗?也不是,是贪心早已潜伏在人的心里面,当人缺少或是没有律法、诫命知识的时候,贪心的人就不会受到罪的责备;然而,一旦有了律法、诫命的知识,或者是诫命来到,他们就会受到罪的控告。就像那些贪官,他们是不是一下就贪污了几百万、几千万,甚至几个亿,是不是?不是!他们都是从小贪到大,小贪的时候犯没犯罪?犯罪了!只是没有律法知识的时候,他们不知道自己有罪。明明在罪中生活,但却仍然自以为义,如同在圣殿中祷告的法利赛人一样(路十八11法利赛人站着,自言自语地祷告说:‘神啊,我感谢你,我不像别人勒索、不义、奸淫,也不像这个税吏)。所以,没有律法的时候,并不是说他没有罪;但因为没有律法,他不知道神要求的标准,所以就算做错了,或者达不到神的标准,他也不知道自己错。“机会”原文有“起点”的意思,这里借用在军事上的阵地和基地,有如律法或诫命作了罪的一个滩头阵地,让罪在人性上得了个立足点,一旦有了机会,就会在人身上发挥破坏力量。罪如果不是因为有律法,它在人身上便显明不了人的欲望是恶的,人的罪也就显明不出来。就拿酒后驾驶入刑这件事情来说吧,酒驾入刑前酒驾的行为已经存在,只是酒驾没有立法的时候,就显明不出酒驾的行为是犯罪。可是,酒驾立法以后,一下子就显明了酒驾是犯罪的行为,酒驾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二、律法控告罪(9~11)

罗七9~11 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10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11因为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

神赐下律法用意是不是好的?是好的!神赐下律法有没有隐藏不好的动机?没有!这样,人靠着律法能够胜过罪吗?绝对不能!律法虽然能叫人知罪,却没有能力使人胜过罪;没有能力使人得救;同样,也没有能力使神的儿女过成圣而圣洁的生活。从地位来说,我们得救了,有了基督的生命,就不在律法的控制之下。但是我们面对世界,面对我们周围的环境,面对罪恶引诱的时候,我们会怎么样呢?新生命虽然不在罪的权势之下,但是得新生命的人,他(她)的生活常常不能得胜环境的诱惑。所以,得救的人中,有些人会体贴圣灵,但是有些人仍然还会体贴肉体。这表示我们已经得救的人还有两种可能:一种是顺从情欲,体贴肉体;另一种是顺从圣灵,遵行神的旨意,过讨神喜悦的生活。律法本是叫人得以存活的,但是人不但守不住,反而诫命来到的时候,就像阳光照进屋子可以看到灰尘一样,使人看到自己的罪。因此,那原本使我们得生命的,引导我们生活方向的诫命,因着人本性的败坏,反倒叫人死;这是因为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引诱人,并且杀了人。

律法本来是叫遵行的人得以在神面前存活的(利十八5),如今,却把人陷于死地,为甚么呢?因为没有人可以全守律法,没有人可以靠着律法得救。不但如此,罪还躲在律法的背后,趁着机会,藉着诫命引诱、杀害人。那么,诫命是叫人死吗?诫命本身不是叫人死,但是,违背诫命的一定要死,因为违背诫命就是犯罪,罪的工价就是死。我们读罗马书原文的时候,可以看出罗马书五到八章中的罪是单数的,而不是复数;是主动的,不是被动的;不但有生命力,而且还是有影响力的。所以,罪在这几章就变成了拟人化,人格化的一种描写。这个罪就好像是有力量影响人的主动者,非常警醒,寻找机会,并趁着机会,借着诫命,就发动在人的身上。正像创四章那里神对该隐所说的:你若行得不好,罪就伏在门前,它必恋慕你(创四7)。

神颁布律法,其目的是要人借着律法认识自己的败坏无能,从而投靠神并且进入到神的恩典中,相信耶稣基督的救赎。可是,在我们实际的主观经历中却常常会遇到难处,就是我们不爱主则已,我们一被主的爱摸着,就有心想要过圣洁的生活,想靠自己的努力得神的喜悦,就不知不觉地要靠肉身成全(加三3)(恩典是基督的生命,同死、同复活,神做的;律法是自己做的,肢体中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我真是苦啊!)。换句话说,就是把律法重新又套在自己身上,以竭力遵行律法讨神喜悦。结果,却让罪逮着了一个绝佳的机会,在我们的里面发动各样的邪情私欲,来达到它邪恶的目的。

三、律法审判罪(12~13)

罗七12~13 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13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神是圣洁的(彼前一16),神是公义的(申三十二4),神也是良善的(太十九17)。律法既然是神所颁布的,它就要彰显神的这些本性。所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如此看来,无论是神赐给人的律法,还是与生俱来在人心中的善恶、是非的法则,本意都是好的,功用也是肯定的。人如果照着行,可以得着生命,可以得神喜悦。但是,人性中的罪破坏了律法,叫人违背律法,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这样,罪借着律法的公义原则,陷人于刑罚之中,叫人死亡。并且按照神公义的原则,人无论谁,无论是希腊人、还是化外人,无论还是聪明人、还是愚拙人,无论是一国之君、还是平民百姓;按着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后且有审判。于是,良善的律法被误用,律法叫人得生命的积极功用变成了定罪、审判的消极功用。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是律法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神赐律法,并没有要把人陷于罪恶里的意图,也没有什么不良的动机,律法判定人的罪,用意是在指明人处境的危险,并不是把人引到危险的处境里去。就像下面路口的红灯一样,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红灯是有意让人撞车出车祸吗?不是!是为了让人闯红灯罚点款、扣点分吗?也不是!那是为了什么?是为了保证行车安全。所以,红灯的设立有恶意吗?没有!红灯的设立有不好的动机吗?也没有!红灯的设立是为了保障人生安全。如此,神赐下律法的用意原是好的,正像红灯的设置,不是让人去闯的,乃是要维护交通安全的。所以,人违背律法的时候,可不是跟神开玩笑,乃是跟自己的生命开玩笑,因为人违背它的时候,危险就来到了,生命就会受到威胁。律法虽然被罪用于它邪恶的目的,不遵行律法的人要受刑罚,要面对死亡。但不是因为律法不好,错不在律法本身,祸首是罪,而不是律法。罪把圣洁的律法用在不洁的事上,强迫人违背良知,去作律法明文规定不可行的事,让人招致定罪与死亡。这样,罪藉着那良善的叫人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结语:弟兄姐妹,我们今天藉着罗七7~13节的经文,从律法显明罪、律法控告罪、律法审判罪,分享了律法与罪的关系。通过经文的分享叫我们知道了,律法不但显明人的罪,还叫我们知道律法可以控告罪、审判罪,这些是律法的消极功用;律法既不能使人靠着得救,同样也不能使已经蒙恩得救的人,靠着律法过圣洁的生活,这是律法的无能为力。那律法有没有积极的公用呢?有!律法的积极且非常卓越、伟大的功用:就在于把世人引向基督,叫一切信他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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