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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论离婚

日期:2016-10-27作者:活石

  第四十六章 《圣经》论离婚

 

“耶稣对他们说:‘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可10:11-12)
  婚姻是神为人亲自设立的一夫一妻制度。“那起初造人的,就造男造女……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太19:4-6)这是主耶稣对婚姻的教导。可见主耶稣不主张信徒轻意离婚。婚姻只有到一方死去的时候才结束。
  《圣经》作者在圣灵的感动下也同样提出:“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因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审判”。(来13:4)
  婚姻是神的原定旨意,是要求夫妻双方相亲相爱,彼此扶助,成为一体,互相厮守,白头偕老的。
  我们要避免离婚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 子女是离婚的最大受害者。
2、 离婚是一种羞耻,会引来毁谤。
3、 有些教会不便使用离过婚的人担任教职。
4、 离婚易导致犯罪。
5、 经济打击随离婚而来。
6、 众人认为离婚是婚姻的失败。
7、 离婚是爱情和快乐的破灭。
但是在婚姻关系受到三种破坏的条件下,是可以按《圣经》信仰原则,伦理规范和社会上的有关法律办理离婚手续。
第一、  当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犯了奸淫罪,但又不思悔改认罪时。主耶稣指出:“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了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19:9)
  男女任何一方为圣洁的缘故,不同已经犯了奸淫罪的爱人同居,是分别为圣,是与罪决裂的纯洁表现。从《圣经》到法律都许可在婚姻受到“第三者”及婚外情,婚外恋的破坏后,被伤害的一方有权提出离婚请求或离婚诉讼。
  如果经过爱心感化,教育挽救,让失足者有机会改过自新,给他(她)悔罪的机会,那么失足者回头和好,夫妻破镜重圆也是可以避免离婚的。这对双方和子女都是可选择的上策。夫妻一场,还是原配的夫妻好,因为是神设立的婚姻。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不信上帝,为信仰的缘故,要休弃不信的一方的情况下,就不必维持一个不幸的婚姻。信的一方不必受其辖制,可以同对方好合好散,办理离婚手续。
  保罗在这方面明确论述:“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到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林前7:15)
  如果有一方经过努力感召对方,信主悔改,变BP为和好,即为主作了见证,又多为主结了自己家的果子,(参林前7:16-17)那是值得学习的榜样。
  第三,没有经法律和教会传统结合的非法婚姻,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只是未婚同居或虚假的婚姻,也可以解除同居关系。
  因为婚姻是神圣的,必须有庄严的仪式和公平的法律在神和人面前设立。既然是非法同居或不受婚姻约束制约的非法婚姻,当然也就不必受《圣经》伦理和现实法律约束的限制,可以随时解除这种不正当“睡觉朋友”的关系。
  当人身受到侵害时《圣经》许可上述法院,因为在上执政掌权的是神设立为义人伸冤,彰善罚恶的公仆。(参罗13:4)
  神许可人在硬心、罪孽的,悖逆的婚约情况下,避免伤害人的生存权,不受失败婚姻的辖制,才怜恤人发生离婚的事。
  离婚不是神的命令,它只是在不寻常和极端的情况下才容许的,因为神对人类起初所定的计划并非如此。(太19:4-5)
  若离婚的人再回到原来的配偶那里复婚,若另一方离婚一直未嫁娶是可以的;若嫁娶过了就绝对不可以。《圣经》说:“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份,仍要守住这身份”。(林前7:20)婚姻是一夫一妻制的,不可多夫多妻,这是神所命定的。(创2:18、24)
  若一个妻子离了婚又结婚,那人不久就死了,她绝对不可回到第一个丈夫那里。这在神面前是可憎的。(申24:1-4)
  若是根据《圣经》要求而离婚的人,他们可以自由的再结婚,当然,他们必须在这方面更加谨慎。(申24:2)但他们不是根据《圣经》的理由而离婚,则第二次的结合是“在犯奸淫中生活”。
  离婚的人是无辜的又按《圣经》的要求办理,那人可以在教会担任圣工,但如果那人在罪里有份,或在《圣经》根据以外离婚,则不可参加教会治理之事。
  若已结婚的人想离婚,一定要避免离婚的事发生,记住他们结婚的誓言:“不论好或坏,直到死我们才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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