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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祷告的四个原则

日期:2018-05-18作者:加尔文

加尔文:正确祷告的四个原则
by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P855~865

为了正当和正确地向神祷告,我要简述四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存敬畏的心;第二个原则是我们应当真正感到自己的缺乏而祷告,也要认自己的罪;第三个原则是:我们当弃绝一切的自信并以谦卑的心恳求神的赦免;第四个原则是:我们应当在祷告中抱着信心和盼望。

第一个原则:存敬畏的心祈求

与神交谈必须心存敬畏。因此,第一个原则是:无论在心智(mind)还是心灵(heart)上,我们都必须有适合与神交谈的心态。只要我们除掉一切在默想时诱惑我们分心之肉体的私欲,就能有正确的心态。这样,我们不但能专心祷告,甚至能在某种意义上被提升而胜过这世界。

我在此并非要求人在祷告中完全不被任何忧虑搅扰,因为,忧虑有时更激发我们迫切地向神祷告。如此,圣经记载:神圣洁的仆人从深渊之处甚至在奄奄一息中,悲叹地求告神时备受苦恼的折磨和搅扰(诗130:1)。但我们必须除掉一切属世的挂虑,因为这些事情诱惑我们易于飘荡的心智去思念地上的事。我的意思是我们应当在某种意义上被提升而胜过世界,免得我们将任何因我们盲目和愚昧的心智习惯捏造的东西带到神面前,或免得我们自己限在虚妄的范围内求告神,我们的祷告必须与圣洁的神相称。

第二个原则:避免形式化,真正从心里祈求

真正感到自己的需要就避免形式化。因此,第二个原则是,在向神祈求时,我们应当深感自己的无能为力,并迫切思考我们有多需要我们所祈求的一切。因为许多人以形式化的心态祈祷,就如不得已而向神尽本分。他们虽然承认祷告对解决自己的问题是必需的,但他们却仍用形式化的态度祷告,因他们的心是冷漠的,也没有认真思考他们所祈求的。

其实,有种一般和模糊的感觉刺激他们祷告,但这感觉并没有激励他们在目前的实际中关切自己的缺乏是否得着满足。人若求神赦免自己的罪,却仍不相信或不承认自己有罪,难道在神面前有比这更憎恶的事吗?毫无疑问地,这是愚弄神!但就如我刚才所说,人充满罪恶到经常形式化地求神给他们许多自己确信在神的慈爱之外能从别处获得或自己已经拥有的事物。

另一个看起来似乎不那么严重,却一样是神所憎恶的罪,就是另一些人因相信读经祷告能平息神的愤怒,就心不在焉地向神祷告。所以敬虔之人当谨慎,免得在神面前只是形式化地祈求而不是真正从心里渴求,却又同时想从神那里获得他们所祈求的。

事实上,在我们唯独为了荣耀神的祈求上,虽然表面上这与照顾自己的需要无关,但我们仍要抱着迫切和期待的心祈求。譬如当我们祈求”愿人都尊你的名为圣“时,我们应当从心里渴望人将神的名分别为圣。

第三个原则:弃绝自夸,谦卑地祈求

我们当谦卑地来到神面前求怜悯。因此,第三个原则是:当我们来到神面前祷告时,要谦卑地将一切的荣耀都归给神,弃绝一切的自夸和自我价值。总之,我们应当除掉一切的自信,免得我们认为自己有丝毫可称赞的方面,就变得自高、自大,以至神掩面不听。圣经上许多这样的例子。当神的仆人来到神面前时,他们的自卑除掉一切的骄傲,且他们越圣洁,当来到神面前时,越感到自卑。

但以理是极好的例子,虽然神自己大大地称赞他;“我们在你面前恳求,原不是因自己的义,乃因你的大怜悯。求主垂听,求主赦免,求主应允而行,为你自己不要迟延。我的神啊,因这城和这民,都是称为你名下的。”(但9:19-19)他也不像一般人习惯以某种诡诈的口头禅,将自己当做众人的其中之一。他反而以个人的身份在神面前认罪,并投靠神的赦免,他有力地宣称表达:“我承认我的罪和本国之民以色列的罪。”(但9:20)

大卫的榜样也劝我们自卑:“求不要审问仆人,因为在你面前,凡活着的人没有一个是义的”(诗143:2)

以赛亚也做了同样的祷告:“你曾发怒,我们仍犯罪;……我们都像不洁净的人;所有的义都像污秽的衣服。我们都像叶子渐渐枯干;我们的罪孽好像风把我们吹去。并且无人求告你的名;无人奋力抓住你。原来你掩面不顾我们,使我们因罪孽消化。耶和华啊,现在你仍是我们的父!我们是泥,你是窑匠;我们都是你手的工作。耶和华啊,求你不要大发震怒,也不要永远记念罪孽。求你垂顾我们,我们都是你的百姓。”(赛64:5-9)你要记住,神的仆人完全不依靠别的,他们依靠的是:既然自己是属神的人,所以不怀疑神将看顾他们。

同样地,耶利米说:“耶和华啊,我的罪孽虽然作见证告我们,还求你为你名的缘故行事。”(耶14:7)

某位作家曾经有以下既真实又圣洁的陈述,据说是先知巴录写的:“因自己的大罪忧伤和自责的人,感到自卑和无力……主啊,饥饿、眼睛干瘪的人将荣耀归给你。主啊——我们的神,我们并不是因族长的义向你祈求,而是在你眼前求怜悯,因你是怜悯的神,求主怜悯我们,因为我们得罪了你”(巴录书3:2)

总结:正确祷告的起始,甚至正确祷告的预备是:谦卑和真诚地向神认罪并恳求赦免。任何人不管他以为自己有多么圣洁,除非神已白白地叫他与自己和好,否则他不能从神那里得着什么,神也无法恩待他所未曾赦免的人。

第四个原则:抱着信心和盼望祈求

盼望和信心胜过恐惧。因此,第四个原则是:当我们心里充满真实的谦卑而虚己时,我们应当被激励祷告,因确信神必定应允我们。

这两件事看起来似乎互相矛盾:一方面相信神喜悦我们,另一方面也相信我们的罪应得神的报应;但只要我们明白神出于他的慈爱,抬举一切因自己的恶行而感到自卑的人,就不会认为这两者有冲突。

根据我们以上的教导,即悔改和信心和密不可分的,虽然前者使我们感到惧怕,而后者使我们快乐,两者都必须在我们的祷告中存在。大卫简洁地教导这真理:“我必凭你丰盛的慈爱进入你的居所;我必存敬畏你的心向你的圣殿下拜。”(诗5:7)大卫提到神的慈爱,证明他有信心,但他的信心同时也包括惧怕。不但神的威严使我们敬畏他,我们自己的不配也除去我们一切的骄傲和自信,并使我们敬畏。

我们在此所说的“确据”并不是那安慰我们的心并令我们感到某种甘甜的安息,释放我们脱离一切的忧虑。当我们万事皆如意,没有任何担忧、渴望和惧怕时,才会有这样的安息。但就圣徒而言,最能激励我们求告神的情况就是他们深感到自己的需要,心里受搅扰深感不安,甚至无所适从,直到神适时地赐给他们信心。因为在这样的患难中,他们仍深感神的慈爱,即使他们因当时的困苦感到疲乏而叹息,也害怕将遭遇更大的艰难,却因依靠神的慈爱,就卸下这重担,心里得安慰并盼望将来得释放和拯救。如此,敬虔之人的祷告包括这两种情感是正常的。即他在现在的痛苦中叹息,也惧怕将来遭遇更大的痛苦,却同时投靠神,毫不怀疑神将愿意伸出他援助的手。我们若求告神的救助,却不相信神必定帮助我们,这将大大地激怒神。

因此,没有比这原则与祷告的性质更相称,即人不要随便开口向神祷告,而是要跟随信心的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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