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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的是什么,结的就是什么

日期:2018-11-01作者:雅各

上一节中,我们站在圣经的故事线上重新梳理人类历史的发展阶段以及如今我们所处之地。在这一部分,我们会讨论下一种可能性。

保罗在加拉太书警戒信徒说,“不要自欺,神是轻慢不得的。人种的是什么,收的也是什么。顺着情欲撒种的,必从情欲收败坏;顺着圣灵撒种的,必从圣灵收永生。”(加拉太书6:7-8)

在这里,保罗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属灵的律,那就是——“种的是什么,收的也是什么。”换句话说,我们生命的“回报”会反映我们生命的“投资”,我们的“现况”会呼应我们之前的“投入”。保罗更进一步的解释这个律是如何左右和影响我们属灵的生活。保罗说,“顺着情欲撒种的必收败坏”,而“顺着圣灵撒种的,必从圣灵收永生”。情欲与败坏,圣灵与永生,都是“正相关”。

保罗也用了一个“必”字,证明这样的相关是“真实”且“有效”的。更准确的说,保罗在这里向我们介绍了一个存在于天地和人心当中的律,是有绝对的,是有功效的,是不能抵挡的,是合乎于上帝的属性的(不然也不会用‘必’来形容它的必然性,更不会说‘神是轻慢不得的’)。怪不得,连非基督徒也会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各个文化都有这样的说法)。

不难看出,这里似乎有一个因果的律,不止作用于基督徒,也作用于所有存在于上帝掌权之下的生命。在这律中,“果”与“因”相呼应。有怎样的“因”就有怎样的“果”;有怎样的“果”就会有怎样的“因”;看到一种“因”就会自然的想到与其相对应的“果”;看到一种“果”就会自然而然的想到与其所对应的“因”。

可能有些人要问,保罗这里所写的是针对基督徒,那非基督徒呢?他们难道不受这样因果的律限制吗?

对于非信徒而言,保罗在罗马书说,“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罗马书2:14-15)保罗在这里所说的“本性”,“是非之心”,和“互相较量的思念”都是上帝起初造人时所存留于人性深处的道德标准,是非之理(普遍启示),是普世存在的。

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跨文化、地域、种族、文字的人所设立的法制的相容和一致性(在美国杀人和在中国杀人都是罪)。人顺着这是非之心就能安然度日,逆着这是非之心就必承受苦果。当然,这也并非是绝对的,因罪的缘故,人性扭曲和拒绝上帝起初所放置于人心深处的律,因而,各样不公不义,不明不白的事态接连出现。

纵观整个人类历史,人们逐渐而愈发的远离了神的律,视罪为义,视黑为白(同性恋视为解放,堕胎视为自由)。然而,即使在这样与神的律法背道而驰的趋向中,我们仍可以找到存在于人性当中的上帝起初所放置的普遍道德律的影子,因而,这因果之律仍旧有效。

Jeremy Pierre在其书中如此写到:

“That mechanism of self-critique is called the conscience: people's internal witness against their own hearts, making them aware that things are not function improperly. The result is shame and self-condemnation. It is the dissociative pain of knowing something is wrong, but being unable (and often uninterested)in finding a resolution. People find this witness intolerable painful, so they come up with many schemes to rid themselves of it - they ignore it, distract themselves from it, modify it to the cultural climate around them. But the internal witness was placed there as a conduit of God's opinion of sin, and only God can allay it.”

“这种自我批判的机制就叫做——良知:人们内在的良心与他们的心相争,让他们感知到自己所行的是不义的。从而导致羞愧感和自我定罪。良知也是一种“拉扯的痛”,即明明知道有些事不可为,但却无法(也不愿意)阻挡去做此事的冲动。人们发现这种良心的拉扯感是在痛苦,于是就找了许多的办法想去压抑这样的感受,他们试图忽视它,不去注意它,或以周遭的文化风俗压抑它……但这样良心的拉扯感是上帝因罪的缘故放置在人心当中的,只有上帝才可以缓解这样的拉扯感。”

而对于基督徒,事情就更加明确了,上帝的话语就是我们终极的行为准则,高于法律,高于哲学,高于道德,神的话就是绝对的权威和标准。保罗在这里所警戒本就是基督徒。因而,这样的因果律就更加直接,更加有效,更加绝对,更加不容否定和忽视。保罗说,“不要自欺,神是轻慢不得的。人种的是什么,收的也是什么。顺着情欲撒种的,必从情欲收败坏;顺着圣灵撒种的,必从圣灵收永生。”

对于基督徒而言,“败坏”和“永生”这一对截然不同的“果子”是取决于顺着“情欲”或“圣灵”这一对截然不同的“种子”的。而“必”这一字更是加强和加重这因果联系的必然性。最后(其实是最前),保罗把这样因果的联系放置于神的绝对主权之下——“神是轻慢不得的”,也就是说,这样的关系是神所认定的,是神所允许的。既是从神而来,就不得否认,不得忽视,更不得违背。

所以,可能有人要问了,这与我们的患难有何关系呢?

既然有这样的一种因果联系,我们就不得不思考我们的患难(果)是否是我们自己所栽种的不义和罪(因)。这里要小心一点,并不是所有我们所经历的不幸都来自于我们自己的罪和不义。把突发的战争、瘟疫、地震归结于个人的罪是不合理的(归结于‘罪’是对的)。

同样的,把别人所引发而牵扯到自己的不幸归结于自己的罪和不义也是不合理的。一对离婚的夫妻,儿女被无辜牵扯进去,这与儿女无关(或不是直接相关),因而让儿女去背负父母离婚的罪是不公平的。但我们这里要讨论的是真实存有因果关系的情况(其他的情况我们之后会讨论)。

圣经中,大卫的家室从和睦到充满刀剑;大能的勇士参孙从无人能敌到被剜去双眼;扫罗王从被神拣选到被神弃绝;亚拿尼亚和撒非喇从安然无事到被神击杀……我们不能否定,上帝从其全然公义、圣洁、威严的角度出发,决然不会无视这样的悖逆、骄傲、贪婪和愚昧。

因此,在这些人所经历的苦难中(果),我们都不难找到他们为何经历其苦难的原因(因)。因而在那一刻“罪树”之上,虽然枝丫错综复杂,我们还是可以理得清一些“罪因”和“罪果”之间的关系。

综上所述,对于正在经历苦难的基督徒而言,这“属灵的因果律”是我们可以思考所经历的患难的一个角度。因此,我们可以问自己几个简单的问题,如:

我对神的律法了解吗?

我是否还有故意得罪神的地方?

我的生活方式讨神喜悦吗?

我现今所经历的患难,是否与我之前所栽种罪和不义的有关?

上帝是否在通过我所经历的患难让我离弃罪恶?

……

无论是明知故犯或因无知而为,这因果之律放置于上帝的权柄之下不会没有功效。出埃及记中,“耶和华在他面前宣告说:‘耶和华,耶和华,是有怜悯有恩典的神,不轻易发怒,并有丰盛的慈爱和诚实,为千万人存留慈爱,赦免罪孽、过犯和罪恶,万不以有罪的为无罪,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出埃及记34:6-7)。

在这里,耶和华慈爱的属性与其公义的属灵毫不冲突,他既是全然慈爱怜悯的神,也是公义圣洁的神,而S字J就是上帝慈爱和公义相遇的地方。因而,对于基督徒而言,只关注上帝的慈爱怜悯而忽视他的公义圣洁是危险的,这也是成功神学(prosperity theology)、恩典主义最错误的地方。用保罗的话来说,我们的神 “不得轻慢”!

因而,有些罪所导致的患难,我们是可以这样来分析和思考的。

那对于这样罪所带来的患难,我们该做些什么呢?

首先,基督徒该做的就是离弃罪,寻求公义。既然知道有这样属灵的“因果律”,我们就不当“一边得罪神,一边怪罪神”——一边干犯神的律法而招致患难,一边却在埋怨神在患难中不伸手拯救。

其次,教会应当更全面和诚实的,将神的真理和律法(不是仪文)讲解给弟兄姊妹。教会要通过讲台的事工,小组的分享不断的为弟兄姊妹设立属灵的栅栏,以帮助信徒以讨神喜悦的方式生活,不至于因“无知”而犯罪得罪神。

最后,唯有更多的爱慕神才能使我们更加远离罪。因此,唯有通过神的话语和圣灵的能力建立与神亲密的关系才能帮助我们脱离罪的影响,更多的爱慕神的荣耀……

因此,在这一章,我们鼓励弟兄姊妹用此“属灵的因果律”来思考和应对我们所经历的患难。可能,我们现在正在经历的患难就是上帝因我们的过犯而允许发生在我们身上的管教(罗马书8:28,希伯来书12),为要让我们放手我们所抓世俗的鄙夷,转而全然爱慕他的荣耀!

这就是这一部分的内容,接下来,我们会进一步解析经历患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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