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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犯罪对子女的影响

日期:2020-10-21作者:朱建军

曾有人提出一个问题:“大卫和拔示巴的婚姻基础是不正当的,为什么他们所生的儿子所罗门还列入了耶稣的家谱?难道大卫和拔示巴犯罪也在上帝的计划之内吗?”

不可否认,大卫和拔示巴的婚姻基础确实不正当,但绝不能说是上帝的计划,因为自始祖犯罪之后,全人类都服在了恶者的权下,罪性则与生俱来,正如诗人所说:“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诗51:5)因此,大卫和拔示巴在一起的事实,完全是他们自己的罪在作祟,与上帝毫无关系,毕竟上帝给人赐下了自由意志,虽然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终还是取决于各人自己的选择。

关于所罗门在耶稣的家谱中,这一点不需要有任何的质疑,因为大卫与拔示巴在生下所罗门之前,已经为他们的罪付出了代价(参撒下12:12,18上),而且大卫也已经在上帝面前认罪悔改(诗51篇),并得着上帝的赦免(诗32篇),也就是说,所罗门的出生,和大卫与拔示巴之前的罪无关。

退一步而言,即或所罗门是因着大卫与拔示巴曾经的罪而生的,也不能说他就不可以列在耶稣的家谱中,因为无论父母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孕育了他,责任都不在他,他是无辜的。所以,不能将父母的罪归在孩子的身上。至于大卫和拔示巴的第一个孩子死去,并不是因为孩子犯了什么罪,而是要以孩子的死来管教、惩处他的父母,让他们在丧子之痛中悔悟自己的罪孽。另外,这个孩子的离世,显然对他自己是有好处的,假如他一直活着,恐怕一生都会背着不光彩的身世,他将要承受何等的心理压力呢?

或许您会想到,上帝曾吩咐过,罗得和他的两个女儿所生的孩子摩押和亚扪“永不可入耶和华的会”(申23:3),这个没错。但并不是因为他们的出生是建立在父母乱伦的基础上,而是“因为你们出埃及的时候,他们没有拿食物和水在路上迎接你们,又因他们雇了美索不达米亚的毗夺人比珥的儿子巴兰来咒诅你们。”(申23:4)所以,“你一生一世永不可求他们的平安和他们的利益。”(申23:6)

因此,父母所犯的罪只需要父母自己承担,孩子无需为父母的罪负责,因为使他们犯罪的不是孩子,而是他们本身的罪性——原罪,和诱惑他们犯罪的各种因素——本罪。

但是,有一种事情却会株连子孙直到三四代,即拜偶像。上帝吩咐:“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么形像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侍奉它,因为我耶和华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20:4-5)(注:圣经中提到耶和华追讨罪要“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共有四次,分别在《出埃及记》20章5节;34章7节;《民数记》14章18节;《申命记》5章9节,而这几处经文的背景都与《十诫》有关。众所周知,《十诫》的前四条是上帝与人相关的条文,都是要人们以上帝为人生和敬拜的中心,除他之外的均可划分在偶像的范围之内。)为何呢?使徒保罗给出了一个很好的解释,因为人类“自称为聪明,反成了愚拙;将不能朽坏之上帝的荣耀变为偶像,仿佛必朽坏的人和飞禽、走兽、昆虫的样式。”(罗1:22-23)即:偶像是人类将上帝的荣耀扭曲之后的产物,是对上帝最大的侮辱与亵渎。所以,上帝对此非常厌恶。

总之,上帝不喜悦恶事,不喜悦人犯罪,但上帝对待罪的态度却是有原则与界限的,并非毫无道理的随便给人加罪和治罪,因为他是公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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