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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圣经中“义”字的用法看称义

日期:2018-11-18作者:杨华辉

称义,差不多可以说是新约的神学里最重要的字眼之一。那么什么是称义?要了解称义,自然离不开对“义”这个字的理解。因此,我们需要从圣经来看“义”这个字的用法含义。在探究这个问题的时候,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保罗的“称义”教义是以旧约圣经为背景的。因此,我们要从旧约圣经开始来看“义”这个字的含义。

一、“义”是一种关系的概念

我们一般看到“义人”这两个字的时候,基本上所想到的就是一个完美的人。换言之,“义”常常是被视为是道德品质的含义,但这却是一种误解。实际上,“义”是一种“关系”的概念。“义”这个字的基本字义是指“世上事物的规范,是人和事物应该符合的规范”。1因此,人履行了他所身处的某种关系所应尽的要求,那么他就是“义”的,2就是个“义”人,因为他的行为符合了这种关系的“规范”;这也就自然联系到“行义”,这个动词的意思也就是去履行或实践某种关系下的规范要求,做所该做的。

虽然“义”这个字在圣经中最早出现的地方,并非是创38:26,但这节经文却可以很好帮助我们了解什么是“义”。这节经文中提到犹大说他的儿媳妇他玛“比我更有义”。为什么?他玛的行为不是违背伦理道德的吗?怎么还能说“有义”呢?其实这是因为,虽然他玛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但她却是履行了或尽到了她为人妻的这种关系下所应尽的要求。当时的社会文化背景下,作为妻子,应尽之责就是要替丈夫留后。这也就是为什么当时女人不能生育是女人最大的耻辱。他玛尽到了她为人妻的本分,但犹大却没有尽到他的本分,没有履行承诺,也没有让自己的小儿子按当时风俗娶嫂为妻,为兄长留后。所以,他玛比犹大“更有义”。请注意,这里的“义”是相对的,是他玛相比较于犹大来说,显得更为“义”。

同样,扫罗说大卫比他公义(撒上24:17),也是这个原因:因为大卫身为臣子,守住了他的本分,拒绝杀害他的王。在他心目中,虽然扫罗已经被废,但依然在王的位上,因此从某个角度而言,依然是耶和华的受膏者(撒上26:9)。

还有一节经文,可以更清楚明白地告诉我们什么是“义”的含义。“你们作儿女的,要在主里听从父母,这是理所当然的”(弗6:1)。这里翻作“理所当然”的,原文就是“义”这个字。现代中文译本把这个字翻作“本分”。所以,什么是“义”?就是我们理所当然要做的,是我们的本分。儿女听从父母,是本分,是理所当然的,因此是我们与父母关系下的“义”。其实,这样的理解所反映的含义,正是中文的这个“义”字的本意。中文里说某个人“重义气”,“义薄云天”,就是说这个人忠诚于某种关系,忠诚地尽到在这种关系(特别是朋友关系)下的本分和义务,例如尽心竭力帮助朋友。

虽然上述经文都是论及人与人之间,但我们与神之间其实也是同样的。一个在神面前是“义”的人,就是他符合了人与神之间正常关系的要求规范。我们的“义行”就是履行了我们与神之间关系所要求的规范。这种我们与神之间的关系,最主要的就是约的关系。因此,我们的“义”或“义行”就是履行约的要求,就是遵行神的诫命。因此摩西才说“我们若照耶和华我们神所吩咐的一切诫命,谨守遵行,这就是我们的义了”(申6:25)。创15:6中说“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也是同样的意思。亚伯拉罕尽到了一个作为被造物的人和神百姓当有的行为,就是信任神(信神,就是以神为信实,可靠,可信赖的)。这字在保罗书信中的神学用法,进一步巩固了这个论点:称义是关乎与神关系的事,而与道德的义毫无关连。参:加3 。从加3:4, 8, 11, 14, 18, 21节可以看出,称义,不是指道德完美了,而是指恢复与神正确的关系,以致于可以承受神应许的福气,承受神的产业。

二、“称义”的法庭式概念

上文提到,我们在神面前的“义”就是履行约的要求,就是遵行神的诫命,也就是律法。从这个角度来说,义是在律法上是否站得住,“义”的意思就是“在对的一方”,相反,“恶”的意思就是“在错的一方”,在律法上站不住。因此,“称义”是恢复在神面前的合法地位,处在法庭上“对的一方”,与神有正确的关系。这种地位的宣告是法庭上的。这也是“义”字的另一用法。申 25:1中说“人若有争讼,来听审判,审判官就要定义人有理,定恶人有罪。”这里的“定……有理”原文就是“称义”。因此,“称义”是一个法官在法庭上对一个人的宣判,不是把人变成义人,而是宣判。

人在神面前称义也是同样。罗4:5中的“称罪人为义”,也不是把罪人变为义,不是成义,而是宣告为无罪。路 7:29 “众百姓和税吏既受过约翰的洗,听见这话,就以神为义”,不是把上帝变成义的,而是承认神是义的,神是对的。

因此,福音显明神的义,有两种层面:其一,与神的关系成为“对的”;其二,神在称罪人为义的事上,显明神自己是义的。“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罗3:26)。就人与神层面的关系而言,能够判定一个人在神的律法上站得住的,只有神。只有神能宣告一个人合乎律法的要求,赐他义人的地位身份。

这种法庭式所称的义虽然是地位上的,但却也依然是真实的义,因为人对神的关系并非虚构的事。神并非看待罪人「仿佛」他是义的;他事实上就是义的。罪人借着基督已经进入一个新的与神的关系里,并且按这个新关系而言,他事实上是义的;基督里的人按照他对神的关系而言,他的确是义的,不是道德上的义,乃是法庭的义。关系上的义与称义有关,而道德上的义与成圣(生活上的成圣)有关。

称义是定罪的相反。定罪是神向有罪的人宣告罪名成立、发落永刑的判决。同样的,称义并非主观的道德之义;称义乃是神的判决,洗脱所有罪状,宣告无罪,其结果是脱离一切定罪与刑罚。称义教义的意思是:神在现今,在最后审判临到之前,已经向信的人宣布了那末日要宣告无罪的判决。那因此而有的义不是道德的完善,而是“无罪”,就是神不再向他计算他的罪(林后5:19)。

结论

称义是一种与神关系的恢复,也是在法庭上站在了“对的一方”,就是获得义人的身份。这义人的身份或地位,是真实的。我们在与神的关系层面就是义人,神并不是假装我们是义人,或虽然知道还是罪人,却以义人的待遇来待我们。

因此,基督徒不应该在神面前因觉自己的行为尚不够完全,就还认为自己是罪人,而要凭信心接受我们义人的身份,同时向神存感恩的心,因为这义人身份的获得,并非我们实际的行义,而是因基督“替我们成为罪”的救赎恩典。

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知道,我们的行为还有很多“不义”——不合乎神子民的规范,因此需要努力靠圣灵在行为上追求活出义,使我们“名副其实”。

[1] 赖德,《新约神学》,下册,马可人译(台北:华神出版社,1984),521。

[2]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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