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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普世性

日期:2016-10-27作者:里程

罪的问题是一个不太受欢迎的题目,不像讲「爱」、讲「恩慈」那样悦人耳目,倒很容易使人反感、拂袖离席而去。但罪绝不是牧师或传道人为叫人信教,以便保住自己的饭碗而发明的。据说一位白人有一次到黑人社区发表竞选演说,为了取得黑人选民的认同,他竟脱口而出地说:「别看我的皮肤是白的,可我的心和你们一样是黑的!」这虽是一则笑话,但却道出了人的本像。

人人都是罪人

读过《圣经》的人都能感受到神责备人的罪恶的严厉。〈诗篇〉的作者写道:「耶和华从天上垂看世人,要看有明白的没有,有寻求神的没有。他们都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污秽;并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诗十四2~3)。《圣经》最古老的一卷书〈约伯记〉中这样写道:「人是什麽,竟算为洁净呢?妇人所生的是什麽,竟算为义呢?神不信靠祂的众圣者;在祂眼前天也不洁净;何况那污秽可憎喝罪孽如水的世人呢」(伯十五14~16)?「合神心意的人」、以色列的伟大君王大卫,坦诚道:「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诗五十一5)。

新约的作者也毫不怀疑人的罪性。耶稣对法利赛人和文士说:「无病的人用不着医生;有病的人才用得着。我来本不是召义人悔改;乃是召罪人悔改」(路五31~32)。耶稣教训他的门徒时也说:「你们虽然不好,尚且知道拿好东西给儿女,何况你们在天上的父,岂不更把好东西给求祂的人麽」(太七11)?耶稣这种带权柄的教训,都是基于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人人都是罪人。使徒保罗的一句名言是,「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三23)。

法利赛人和文士虽反对耶稣,但他们熟读旧约,深知人的罪孽深重。耶稣的爱徒约翰记录了一件很有意义的事。耶稣传道期间,法利赛人和文士不承认耶稣就是旧约中预言的那位弥赛亚(救世主),对耶稣的教训格格不入,处处设法刁难、反对耶稣。

一次他们将一个行淫时被拿的妇女带到耶稣面前,「就对耶稣说:『夫子!这妇人是正行淫之时被拿的。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们,把这样的妇人用石头打死; 说该把她怎麽样呢?』」约翰一针见血地指出:「他们说这话,乃试探耶稣,要得着告祂的把柄」(约八6)。的确,这是文士和法利赛人对耶稣设的一个陷阱。因为按摩西的律法,该妇女应被石头打死;但当时的巴勒斯坦是在罗马人的统治之下,罗马当局规定,犹太人没有私自处死人的权力,一切桉件须由罗马政府处置。法利赛人和文士问耶稣如何处理这个妇人,是想要把耶稣置于进退维谷的困境。如果耶稣说用石头把这妇人打死,马上就触犯了罗马政府的法律;若耶稣说不用石头打死她,耶稣就背弃了摩西律法。这群人自以为得计,不住地催逼耶稣回答。他们以为这次耶稣无论如何也逃不出他们的圈套了。

没想到,耶稣不慌不忙地只说了一句话,事态就急转直下。耶稣说:「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约八7)。此话一出,法利赛人和文士导演的这一闹剧就立刻收场了。约翰的记叙十分生动、细腻,「他们听见这话,就从老到少一个一个的都出去了;只剩下耶稣一人,还有那妇人仍然站在当中」(约八9)。这个脍炙人口的故事除了再次显示了耶稣的圣洁和无与伦比的智慧外,也深刻地揭示了人的本性。

为什麽听了耶稣这句话,法利赛人和文士一个个都走了?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有罪,无法用石头打这个妇人。为什麽「从老到少」一个个地走了呢?有人说,犹太人有敬老美德,所以让老人先走,年轻人后走。有人说,不然,年长的法利赛人和文士比年轻人更熟悉《圣经》的教训,深谙自己有罪,故急忙先走开了。不管怎样解释,事实是,除了那个妇人站在原地不敢走、在等待耶稣的宣判外,所有的法利赛人和文士全都走掉了,生动地阐明了世人都犯了罪的真理。

既然罪的普世性早在新、旧约时代已成为毋需争论的事实,为什麽现代许多人对基督教这一教义却相当反感、不承认自己有罪呢?从认识的角度说,这与人们对《圣经》有关罪的教训不够了解,以致产生各种误解有关。

《圣经》中罪的含义

很多人都会理直气壮地问道:「我不偷不抢,没有杀人、放火,从未被判刑、从未坐过监狱,何罪之有」从世俗的观点看,此话是有一定道理的。没有触犯社会刑律、或触犯了社会刑律但未被他人发现,甚至虽然触犯了刑律而出庭受审,但如果自己的律师辩护有方而推倒起诉,都算无罪。人们这里所讲的乃是刑事犯罪(Crime),没有犯此种罪的人就不是罪人。然而《圣经》中所讲的罪,远较世俗的罪的含义深广。

《圣经》中讲的罪,按希伯来文和希腊文的含义,是「未中鹄」的,或射箭没有射中红心;也就是说,所谓罪,是指人无法完全达到神的道德标准,是对神的标准的偏离。神对人在道德上的要求,集中体现在以色列的伟大先知摩西从神那里领受的十条诫命:耶和华是惟一的神;不可拜偶像;不可妄称耶和华的名;当记念安息日;当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不可贪恋别人的房屋、妻子、僕婢、牲畜,并他一切所有的(参见出二十2~17)。

新约的作者指出,「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雅四17)。在这种意义上,应该做的不去做,是消极地在犯罪,亏欠就是罪。新约作者也指出另一种犯罪的表现,「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约壹三4)。这种罪乃是人用言行直接对抗神的诫命,是所谓「积极犯罪」,如:不顾许多确据故意的不信神、一切恶行和不义。使徒保罗尖锐地指出,「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神,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毒;满心是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毒恨。又是谗毁的、背后说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捏造恶事的、违背父母的、无知的、背约的、无亲情的、不怜悯人的;他们虽知道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罗一28~32)。

平心而论,谁能说自己与这些消极和积极的罪不沾边呢?达不到神的道德标准的人,虽不一定触犯世俗的刑律,在神眼里就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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