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讲章网

十一奉献是否是上帝对新约信徒的要求?

日期:2016-10-27作者:江上数峰青

有弟兄来信询问有关十一奉献的事情,其实这也是今天很多信徒常见的问题之一。问题的重点不在于是否应当要奉献,而是在于:第一,是否必须奉献十一?对于新约中的信徒,十一奉献是否仍然是神的命令?第二,十一奉献是否只是奉献给当地教会?

我的简答如下:

关于十一奉献,今天的信徒常常有一种错误的观点:十一奉献是旧约的要求,而新约中,圣经只要求我们按照本心所酌定的,乐意捐输(林后9:7)。

这种观点有两个重要的地方是不符合圣经的。

第一:这种观点混淆了“奉献”(Offering)和“捐输”(sharing or fellowship,就是“团契”,两者在圣经中是同一个词)在圣经中的区别(具体的讨论可以参看这篇文章)。简单来说,“奉献”是献给神的,是神对人的要求;而“捐输”则是捐给信徒的,是信徒之间的团契和帮补。实际上,保罗在林后8-9章所谈论的,并不是奉献,而是信徒间的帮补,团契相交。

第二,这种观点错误的看待了旧约与新约的关系。从改革宗圣经神学的角度,上帝所有的圣约都是永恒有效的(诗105:8,111:5,9)。正是因为圣约的永恒有效,所以圣经中所有的前约都对后面的圣约具有约束性的效力(如: 1)亚当之约对挪亚之约的约束:创9:1-7; 2)亚伯拉罕之约对摩西之约的约束:出2:24,申7:7-11; 3)摩西之约对大卫之约的约束:代下6:16),后约的出现,是为了成全前约(太5:17-18),并在前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而不是中止前约(这是改革宗圣经神学与时代主义神学最大的区别之一),前约中所有的内容都必须整合进入后约,后约对前约的废除是成全后的废除(如新约中不再遵守礼仪律,是因为基督已经完全遵守了所有律法,包括礼仪律,我们在神面前永远所拥有的都是基督所完全的义,即上帝看我们是完美的达到了摩西律法的要求,包括礼仪律。从此我们可以脱离律法的轭,而以自由的心去竭力成全律法的义,即全部律法所指向的永恒的道德诫命)。所以,根据改革宗圣经神学,如果后约中没有明确废止的(如礼仪律,洁净不洁净之物等),或者改变的(如安息日),那么,就应该作为上帝永恒有效的圣约内容去遵行,在我眼中,十一奉献即是此例(实际上,十一奉献的要求在新约中不仅没有废除,反而得到强调,路11:42。请注意,路加福音是写给外邦人的,如果路加不是在这里强调按照合宜的心进行十一奉献,他完全可以不用这么写)。使徒书信中没有过多谈论十一奉献,不应当认为是废止,而是默认。


至于十一奉献的去向,律法强调是奉献给神,当时主要是用来照顾祭司和利未人的需用,以及圣殿的需用;后来玛拉基书强调是奉献给“神的家”;在新约的完全中,所有信徒都是祭司,所有信徒一起组成神的殿,所有信徒都是“神的家”,我自己认同唐崇怀牧师的观点,这里“神的家”应该是指更广义上的教会,包括各种福音机构和神学院等,十一奉献也可以用来支持他们。


不过,考虑到地方、有形的教会建设是神的心意,我们又是委身于地方教会中的一员,所以我们的十一奉献主要的应该是奉献给我们所委身的地方教会,而由教会来统一管理。只有在1)教会自身的金钱管理很混乱;2)教会没有将所有的奉献用在神国度的事工上,我们才可以考虑将十一奉献用于支持别的忠心于神国事工的机构或教会或宣教士个人。另外,如果你所委身的教会在章程中明确要求所有的十一奉献都要归给教会,那么,如果你是这个教会的会友,你应当顺服这个章程(当然,这也意味着你在委身成为该教会的会友之前,需要仔细评估你是否认同章程的内容)。此时,我们可以考虑在十一之外,以捐输或馈赠的方式支持一些有需要的宣教士个人或团体。

热门文章

热度: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