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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第十七章

日期:2016-10-27作者:佚名

申 17:1 「凡有残疾,或有甚么恶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献给耶和华─你的 神,因为这是耶和华─你 神所憎恶的。

申 17:2 「在你们中间,在耶和华─你 神所赐你的诸城中,无论哪座城里,若有人,或男或女,行耶和华─你 神眼中看为恶的事,违背了他的约,

申 17:3 去事奉敬拜别神,或拜日头,或拜月亮,或拜天象,是主不曾吩咐的;

申 17:4 有人告诉你,你也听见了,就要细细地探听,果然是真,准有这可憎恶的事行在以色列中,

申 17:5 你就要将行这恶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门外,用石头将他打死。

申 17:6 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将那当死的人治死;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将他治死。

申 17:7 见证人要先下手,然后众民也下手将他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申 17:8 「你城中若起了争讼的事,或因流血,或因争竞,或因殴打,是你难断的案件,你就当起来,往耶和华─你 神所选择的地方

申 17:9 去见祭司利未人,并当时的审判官,求问他们,他们必将判语指示你。

申 17:10  他们在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语,你必照?他们所指教你的一切话谨守遵行。

申 17:11  要按他们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们所断定的去行;他们所指示你的判语,你不可偏离左右。

申 17:12  若有人擅敢不听从那侍立在耶和华─你 神面前的祭司,或不听从审判官,那人就必治死;这样,便将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

申 17:13  众百姓都要听见害怕,不再擅敢行事。」

申 17:14  「到了耶和华─你 神所赐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时候,若说:『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围的国一样。』

申 17:15  你总要立耶和华─你 神所拣选的人为王。必从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为王。

申 17:16  只是王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为要加添他的马匹,因耶和华曾吩咐你们说:『不可再回那条路去。』

申 17:17  他也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

申 17:18  他登了国位,就要将祭司利未人面前的这律法书,为自己抄录一本,

申 17:19  存在他那里,要平生诵读,好学习敬畏耶和华─他的 神,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

申 17:20  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气傲,偏左偏右,离了这诫命。这样,他和他的子孙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国位上年长日久。」

 

被禁止的崇拜(十六21~十七7)

这里,申命记又回到了错误崇拜的主题,同时禁止了三项的活动。

(甲)败坏真正的崇拜(十六21~22)。祭坛是献祭给耶和华以色列人的上帝的,但是坛旁的树木(或圣竿)及圣柱却是迦南人宗教的代表。竿是女神亚舍拉(Asherah),这名称因此可以用来指竿的象征,而柱代表男神。因此,这里描写的习俗是有意将两种宗教加以混合,而口是心非地崇拜以色列的上帝。这实在表示出缺乏信心,因这样作意味?以色列人没有真正地信靠他们自己的上帝赐给他们肥沃的土地和丰收。

(乙)残缺的献祭(十七1)。将有残疾的动物献给上帝作为祭物是给祂次好的。这也是假冒伪善的行为,因它给人的是一种虔诚的外表,但骨子里却是省钱的一种诈术,理由是这类的牲畜在巿场上显然可以用低廉的价格买到。这里没有提到惩罚的事,但是它以激烈的言词说到上帝对这种行为的态度是很清楚的。

(丙)故意背教(十七2~7)。在故意参与异教崇拜的情形底下,这里提到一个极为严厉的惩罚。今天,我们完全晓得每个人都有宗教的自由,同时,在我们的法令中,也没有像这类的律法存在。然而,在摒弃申命记中像是专横和严苛的律法之前,我们需要先以当时情况的正确眼光来看所发生的事。第三节主要反对的是对空中神祇的崇拜,尤其是星宿之崇拜(『拜天象』)。这种崇拜变得很显着导致以色列王国的结束,这种崇拜主要是采自美索不达米亚的崇拜;而非从以色列本国发展起来的。换言之,这个崇拜的形式被看为不只是宗教上的罪恶,且是刻意的政治背叛,转身投向以色列人最坏的压迫者(先是亚述,稍后是巴比伦)的神祗的怀抱。何况,以色列的团结和统一,明显被视为是社会和政治上所必须的。

同时,不论惩罚是多么严厉,第六节中却谋求防止任何无辜的人遭到处死。证据必须充份而确凿;任何人想对人提出一个严重的控诉,必须预备自己成为死刑的执行者及证人。

我们今日的处境极为不同,但是,这里一般性的原则却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最重要的是,倘若我们自称是在崇拜上帝,那么我们就必须严肃地看待崇拜。

执法官(十七8~20)

这一段申命记讲的全是有关以色列人的制度,特别是执行制度法令的那些官长(包括国王)。地方的行政长官(我们这样称呼他们)已在十六章十八节中提过,而现在则是在为耶路撒冷的最高法庭制定法规(8~13节)。我们注意到这里再次提及那个独一的圣所(8节)。这不是作为上诉的法庭,而是一个上级的法庭(Superior Court),设立为处理各类特别困难的案件,其中有些案件可能是死刑。

这里提到两种官长──『祭司利未人』和『当时的审判官』(8节);其中的措辞可能是提示一个由数位利未人所组成的裁判席,以及单独一位的审判官(参12节)。裁判席的实际形式并不清楚;重要的是,君王在裁判席中没有地位。我们知道,君王确实在执行律法上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例如撒下十二1~6:这一段是大?宣告自己有罪;另见撒下十四章);同时,我们有理由相信,君王本身拥有巨大的权益有时会枉屈了正直。(王上廿一章记载一个为王者明显地存有私心的法律案件,虽然案中,他并未公然出庭主理审判。)将君王排除在外,申命记冷静而坚定地指出上级法庭应当秉持大公无私的原则,因为上级法庭的裁决必须是最终的,而且是不可更改的裁决(10~13节)。十二和十三节可能是在提示上级法庭的判决,有时会遭到藐视。

君主王朝是十四至二十节中的主题。这里对待君王的态度可以被描述为带?怨忿的,但另一方面,申命记也看不出以色列有其它型态的政治的办法。在本质上,这几节更像是对未来君王的一个呼吁,而非制定的法令(除十五节禁止以色列人立任何外邦人作为他们的君王)。特别是所罗门,他增添了许多的马匹和妃嫔(王上十26,十一1~3),朝向建立一个东方专制的王朝迈进。理想的君王应当和他的所有臣民十分亲密──他是他们的弟兄(15节)──同时应避免夸耀和贪婪。但任何人一旦身居高位,似乎很难避免自大,圣经对亚顿(Acton)所说『权力使人腐化』的格言,将不会有异义;事实上,二十节对这点说得够多了,但在十八和十九节却提供了一个补救的办法。这补救同时包括了物质和精神方面:为人君者必须将『这律法书就是申命记的法典,……抄录一本』,保存在他身边;藉?经常诵读,他就可通晓其中的内容,进而『学习敬畏耶和华。」英文标准修订本很可能是对的,它道:为君者要『为自己』抄录一份申命记,这样作当然能大大增加他对申命记中律法的印象。每位学生都知道,写比单纯地读更有助于记忆。然而,这里的意思可能是说,为君者应当拥有一册手抄本,这抄本无疑是由专业的文士代劳的(见新英译本和现代译本)。

这律法是给君王,因他的责任在确保这整个律法,在他统治的时期,都要被人遵守。但对每位基督徒而言,经常阅读圣经,以使我们牢记上帝的旨意,这个原则仍然是有效的。十八节包括了一个片语,它间接地在为申命记这本书命名(见绪论──名称一页)。――《每日研经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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