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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我可以去行吗? 经文: 林前6:12 林前10:23-24,31 西3:17

日期:2016-10-27作者: 计文

这事我可以去行吗?

  经文:  林前6:12  林前10:23-24,31 西3:17
  常有信徒来到牧师前问:这件事我可以去做吗?那件事呢?

是的,对一些生活中一些具体的事例是否可行,《圣经》中有时根本查不到准对性的教导。但是,《圣经》却清楚告诉了我们一些行事为人的重要的原则,就在这些原则指导之下,基督徒“凡事都可行!”!

1.荣耀神。

说到荣耀神,这其实是人生的意义所在,也是基督拯救我们的最终目的。在《赛》43:7中,先知直接说出神创造人类的目的是:“所有按着我的名被召的人,是我为自己的荣耀创造的” (新译本)。在《罗》3:23里保罗揭示了人类蒙恩之前的普遍光景:“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在路2:14中第一首圣诞诗歌中的“在至高之处,荣耀归于神”一句,是宣告基督降生的使命。而在哥林多前书10:31中,“无论作什么,都要为荣耀神而行”,则是导出了蒙救赎的神儿女的行事为人之原则和宗旨。

我们周围不少人对信仰一个非常特出的问题是:“信主有啥好处?”人固然要考虑自己有否好处,信主的确也仍会有许多的“好处”,因为《圣经》中应许说“少壮狮子还缺食忍饿,但寻求耶和华的什么好处都不缺!”(诗34:10)大卫也曾见证说:“你(神)是我的主,我的好处不在你以外”(诗16:2)。但是,如果我们信神仅仅为了自己的什么好处,那不客气地说我们不是在敬畏神而是利用神!包括“永生”在内的所有“好处”,都是我们信主以后必然带来的结果,然而都不能成为我们信仰的唯一目的。例如当浪子回到父亲怀胞时,他如果脑子想的仍是从父亲那里多得好处,我想父亲的心里是不会满足的。后来他果然得到了“肥牛赎、袍子、戒子”等许多好处,但这都是浪子回归以后父亲白白恩赐的!而不他应该先想得的。浪子最大快乐也不应当是这些,而是回到父家。让父亲悬着的心得到安宁。我们之所以信耶稣,同样应该是让神得的心意得满足!

故此,每一个重生的基督徒,都要求过上“为主而活”的生活,就是要为主的荣耀而活。判断某件事该不该做的标准不全是牧师、长老、堂委或老信徒的行为模式,而是主的名得不得荣耀,这也是我们行事为人应该不应该的分水岭。一个“以基督耶稣的心为心” 的人(腓2:5),当主得荣耀之时也应是他最大的喜乐之时。

“荣耀”一词有时可译成“光荣”“光彩”。什么事不可以做?就是使天父“不光荣”“不光彩”的事我们不能做。凡事都可行,但要看看是否荣耀神?如何知道这件事是否荣耀神?一个最简单的鉴别方法就是,你去安静思想一下,同样的事假如换了耶稣会不会去做?最近市面上有一本书是美国查尔斯.谢尔登所着的《追随他的脚步》,它里面讲的就是这个理念:即“耶稣会怎么做?”。无论作什么事,应先思想作了这事是否能荣耀神?若不能荣耀神,或耶稣 所不愿意做的事,一概不作才好。倘若面临两件事的抉择时,应选能荣耀神的那一件先作;若遇有两份职业可选时,应选更能荣耀神的那一份职业;如果两个地方都可以去,应先去能更荣耀神的那个地方。

2.造就人。

圣经说:“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无论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处,乃要求别人的益处。”(林前10:23-24)。
  保罗在这节圣经中提到的事,是当年信徒常遇到的事。就是当年肉贩所卖的肉,大都要先祭神,再拿到市场上去卖。保罗说,基督徒上市场去卖肉时不必问,只管买。保罗在哥林多前书8:4已经讲过:“论到吃祭偶像之物,我们知道偶像在世上算不得什么。也知道神只有一位,再没有别的神。”8:8又说“其实食物不能叫神看中我们。因为我们不吃也无损,吃也无益。”祭过偶像的食物,其实一点也不会影响我们。因为万有都是属于神的。就算献给偶像,它真能吃吗?一点改变也没有。所以保罗说不必放在心上,这是基督里也是信心中的自由。

但是后来保罗又说:如果一个以前拜偶像的人,看见一个基督徒放胆的去吃拜过偶像的食物,心里面有了问题,就问基督徒:“这不是拜过偶像吗?可以吃吗?”基督徒要为这个问的人而不吃。因为这样的人心里对吃拜过偶像之物,有一个大问题和疙瘩。基督徒这样做,会让他想不通、起疑惑甚至跌倒,误以为可以一面信耶稣,一面拜偶像。因此保罗说“论到祭偶像之物,我们晓得我们都有知识,但知识叫人自高自大,唯有爱心能造就人”(林前8:1)按知识而论,吃也无妨;但就爱心而讲,“食物若叫我弟兄跌倒,我就永远不吃肉,免得叫我弟兄跌倒了”。(林前8:13)这里,保罗把知识与爱心作了很恰当的平衡和协调,联系到《腓》1:9“我所祷告的,就是要你们的爱心,在知识和各样的见识上多而又多”。(又译:“爱心随着洞察力增长。”)注意,保罗强调爱心要随着知识和见识增长。今日教会是缺少知识,但更缺少的是爱心!每每论是非的人太多,而真正讲爱心的人太少,而这在被称为“家”的教会内并不合宜。处理家庭问题不是光讲“理”就可以的,因为往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只有多讲“爱”的家庭,即便坐南朝北,也会四季如春!

基督徒做不做一件事,不能单为着自己考虑,而是要多顾及别人的软弱。一件本来对你也许无所谓的事,假如别人有误解或跌到的可能,我们就要“为自己和全群谨慎”了。这不涉及“是非”问题,但关乎“爱心”问题。这是一种因爱而有的牺牲、舍弃,是一种“爱的弃权”。是主动的、乐意的而非勉强被迫的。 这在保罗的生命经历中屡屡再现:“只是你们要谨慎,恐怕你们这自由,竟成了那软弱人的绊脚石。“(林前8:9) 。““我虽是自由的,无人辖管,然而我甘心作了众人的仆人,为要多得人”。(林前9:19)基督徒的自由不受律法的约束,但却受到爱的约束。

3.得自由。

“基督释放了我们、叫我们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稳、不要再被奴仆的轭挟制。”(加5:1)

基督徒才有真自由。在我们没有信耶稣之前,我们没有自由。罪恶辖制我们,我们只有犯罪的冲动,没有不犯罪的自由。我们相信耶稣之后,我们才真正得到犯罪和不犯罪的选择。现在我们才真自由。所以耶稣一再强调,我们进入信仰的世界之后,才有真正的自由。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约8:32)犹太人第一次听耶稣谈起这种自由的时候,非常不了解。说:“我们是亚伯拉罕的后裔、从来没有作过谁的奴仆。你怎么说,你们必得自由呢。” (约8:33)犹太人的感觉和我们现在的感觉相似。我们在没有相信耶稣之前,也会觉得信耶稣是一种拘束。觉得不信耶稣有犯罪的自由。其实那不是自由。那是不得不犯罪。就好象吸烟的人没有不吸烟的自由。只有不吸烟的人,才有选择吸烟和不吸烟的自由。现在我们相信耶稣了,我们得到这种真自由,就不要再让任何事把我们的自由夺去。

“凡事我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凡事我都可行,但无论那一件,我总不受他的辖制”(林前6:12)基督徒行事为人,要常常思考,我们做一件事,会不会让我们受到捆绑,失去真自由?有许多事会让我们失去自由。有时连一些看起来正当的事,都会让我们失去自由。“辖制”一词,可以翻译成“管制”、“有权柄主张”等,也就是受了捆锁,失去了自由。“不受辖制”就是不受事物的控制,作事物的主人。有人不能控制食欲,却受食物的控制;有人不能控制舌头,却受言语的控制;有人手里虽然拿着摇控器,但不能摇控电视,却被电视“摇控”,天天被“关进”了“铁匣子”! 有人上网玩电脑失去了节制,没日没夜,成了一种好象毒品一样的辖制。又好些人喜欢打球、下棋似乎是健康的娱乐,但到一个地步,一天都不能少。这等于是为自已上了手铐脚镣,失去了自由。可能他们受捆的不一定是身体,而是整个人的心灵!一些不合法的事基督徒当然不能做,但就是一些合情合理合法的事,也要分辨这事是否会捆扎我的心灵?如钞股票等。

基督徒要小心,耶稣已经将真自由赐给我们,我们不要让任何事捆绑自己。

4.有益处。

“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无论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处,乃要求别人的益处。”( 林前10:24)基督徒最后要考虑的是:我做这件事对我们有益处吗?在我们没有信耶稣之前,无论我们做什么事,我们都会想:做这件事对我有没有利?但是信耶稣之后,我们要先考虑神的荣耀和他人的益处,最后才考虑自己的益处。这不是不要我们考虑自己的益处,而是要我们把自己的益处放在最后来考虑。人对自己的益处的考虑不需要教导,这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性。但只考虑自己不顾念别人的做法是唯利是图。故此不单要考虑自己的益处,也要考虑别人的益处。

我们是要考虑自己物质的外在好处,但更应考虑内在的灵性好处。这件事在信仰上对我有没有益处,在道德上对我有没有益处,能不能提升我们的灵性程度。基督徒为人处事,首先应想到神,荣耀神;其次是应想到人,利益于人。这两个原则是相辅相成,凡真能利益于人的,也必能荣耀神。损人害己的事不可作,损人益己的事也不可作;益人益己的事可以作,益人损己的事也可以作。在利人的原则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语),进而“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耶稣语),前者是消极性不损人,后者是积极性利益人。凡是能使人得好处的,我们都应该去作;凡是会使人受亏损或跌倒的,我们都不要去作。基督徒的生活,就是克己、舍己及流露主的爱。

5.奉主名。

“无论作什么,或说话或行事,都要奉主耶稣的名,借着他感谢父神”。(西3:17)这节经文告诉我们,凡可奉主名而作并可向神感恩的事就都可以作,凡不敢或不能“奉主的名”去作的事就都不合适去做。

曾有一牧师某次去探望一个好长时间没来聚会总说自己忙的姐妹。谁知按铃应声开门时,看见客厅四人一桌在打麻将。姐妹马上解释说:“这是小玩玩!非正式的。”其中有人开声:“欢迎牧师也来小玩玩。”弄得牧师哭笑不得。牧师一半诙谐一半认真地问:“姐妹,我们可以一同奉主的名打牌吗?”姐妹马上脸红着说“这怎么行呢?我们停止打吧,请牧师原谅!”

圣经教导我们作什么事都要“奉主的名。”(帖前五:18)其意义是要求我们行事为人能与主的名“相称”。主的名代表着主自己,也代表他的本性、心意、原则和立场,我们每行一件事都得与主的性格、旨意及他一贯的行事原则相“匹配”。一个人不可能“奉主的名”去干违法犯罪的事,也不可能有人因为偷了东西而向神“感恩祈祷”的,因为这两者根本无法相提并论。一个基督徒凡说正当的话、或作正当的事,如读书、做工、用饭、传福音、帮助人等等,都是可以奉主名谢恩的,也应该感恩的;反之,一些与神的本性相左的事,他就不可能说出谢恩的话了。所以信徒去做一件事的时候,内心不妨先自问一下,这件事我能“奉主的名”去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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