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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祭司的职份 经文:来7:20-27,9:11-12

日期:2016-10-27作者:黄晓远

基督祭司的职份

经文:来7:20-27,9:11-12

“基督”意为受膏者,旧约不但君王受膏,祭司受职时也必须受膏;所以耶稣基督既是君王,也是祭司。而祭司就是站在神面前做人的服事者,在人面前服事上帝的。所以祭司有中保性功用,有代求性的功用,有把神的律法执行在实际生活中的功用。那基督为祭司,他是如何发挥祭司的功用呢?要知,他比旧约一切的祭司更美,是因他将自己一次献为祭,满足我们对神的公义所有的亏欠,使我们与神和好,并且时常为我们祷告。也就是说:基督祭司的职分有两个部分--基督满足了人对神的公义所有的亏欠,使我们与神和好;同时不住的为我们代求。现在让我们具体来思考基督的祭司之职分。

一、基督为祭司的特征

1、是圣洁的。“像这样圣洁、无邪恶、无玷污、远离罪人、高过诸天的大祭司……”(来7:26)。“基督是那无罪的”(林后5:21)。祂曾经受到罪孽的压伤,却没有犯过罪。那位要除去他人罪孽的,自己必须是无罪的。圣洁是我们的大祭司胸前最闪亮的一块金牌之一。

2、是忠信的。“所以祂凡事该与祂的弟兄相同,为要在神的事上,成为慈悲忠信的大祭司,为百姓的罪献上挽回祭”(来2:17)。摩西忠于他身为仆人的身份,基督忠于祂为圣子的的身份(来3:5)。祂从不忘记祂所代求的任何案件,也不用任何诡诈欺骗的方式代求。一般的律师也许会为了满足客户的要求而刻意隐瞒一些话题,或者故意加上一些打击他的话,好使他从两方谋取利益。但基督对祂代求的案件都是忠信的;我们可以把我们的事情交托给祂。我们能把我们的性命和灵魂交托在祂手中。

3、永远的。虽然在旧约里面,祭司的职分仍然存在,但他们自己却死了。“那些成为祭司的,数目本来多,是因为有死阻隔不能长久”(来7:23)。但是“因为祂是长远活着,替他们祈求”(来7:25)。祂祭司的职分是没有继承者的。

二、基督为祭司的献祭

1、献祭的祭物:身体(来10:5-7)。

“身体”在此包含了基督的生活与生命,即基督自己。故基督执行祭司的职分,是在于将祂自己一次献为祭,以满足人对神的公义所有的亏欠,使我们与神和好。这包含了两个小的部分。1)祂主动的顺服。“因为我们理当这样尽诸般的义(或作礼)”(太3:15)。基督完成了每一样律法所要求的;祂圣洁的生活即为神律法最完美的释义;祂替我们遵行了律法。2)祂被动的顺服:他被杀是因神的旨意及恶人的罪恶。我们的罪刑归于祂,祂替我们原本该受的处罚而遭受痛苦;祂如今显现一次把自己献为祭,好除掉罪。逾越节的羔羊被杀,预表基督为了我们献上自己为祭。不流血,罪是不能得救的。“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来9:22)。基督不但是毫无玷污的,而且也是被杀的羔羊。

可能有人会问:“基督既然是神,祂怎会受苦呢?”要知基督只在祂的人性上受苦。

但如果只有基督的人性受苦,祂怎能满足神对罪的公义要求呢?因为祂的人性与神性联合,祂的人性受苦,祂的神性就满足了对罪的公义要求。基督的神性支持着祂的人性,免得祂的人性衰残、失败,亦使祂所受的苦拥有价值,成为美德。这祭坛洁净献在其上的祭物(太23:19)。基督神性的祭坛使祂死亡的献祭成圣了,亦使祂的献祭成就了无限的价值。

2、献祭的原因:为什么基督要献上自己而受S字J的苦难呢?

这绝对不是因为祂自己是罪有应得的。“……那受膏者必被剪除,一无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我们的缘故(但9:26;赛53:6)。祂受苦为了满足神对我们公义的要求。我们人类,因着自己所犯的罪,已经无限量地得罪了神;即使人们泪流成河并献上千万的燔祭给神,也永远无法平息神的忿怒;因此基督必须要死,好让神的公义可以得到满足。

神学家们很热烈的辩论这件事,到底神能否不经过献祭而赦免人的罪。既然神决定要让祂的律法得到满足,并且使人得救,不但要荣耀祂的怜悯,也要荣耀祂的公义时,那么,我们就不需要争辩神能够做什么了;基督献上祂的生命做挽回祭是必须的:

1)为了应验圣经上的预言。“又对他们说,照圣经上所写的,基督必受害”(路24:46)。

2)好让我们与神和好。一个叛徒蒙赦免是一回事,但他得神的喜悦是另外一回事。基督的血不仅仅被称为平息神忿怒的一种献祭,也是一种挽回祭,上帝因此会对我们表现恩慈和友谊。基督是我们的施恩座,上帝在施恩座上与我们和睦并垂听我们的祷告。

3)基督死了,好让祂的遗嘱和约借着祂的血而生效,基督为此留下了许多的遗产,如果祂没有死的话,那这一切都要失效了,借着祂的死,使得祂的遗嘱生效了(来9:16)。一则遗嘱只有在人死之后始生效力;圣灵的工作、神的应许和那些遗产,一直要到基督死后才生效力;而基督借着祂的血在其上加印记,而信徒可以支取它。

4)祂死了好为我们买下荣美的居所;因此天堂不仅仅被称为应许之地,也被称为“被赎的产业”(弗1:14)。基督的死为了使我们升高;祂受苦好让我们能够做王;祂被挂在S字J上好让他们能够坐在宝座上。天堂的门原本对我们是被关起来的;基督的S字J是我们借以登上天堂的梯子。祂在S字J上的被钉死是为了加冕我们。

3、献祭的完满

1)基督的献祭是完美无暇的。“因为祂一次献祭,便叫那得以成圣的人永远完全”(来10:14)。

2)基督的献祭是有功劳的。祂的死不仅仅成为我们的榜样,并且成为救赎的功劳。受苦的这位是神也是人,祂将美德带入祂所受的苦难里;我们的罪就被除掉了,且上帝的震怒得以平息。

3)基督的献祭是有益的。基督使我们的服事蒙悦纳,得以带着圣洁,能够坦然无惧的来到神面前,使我们能进入天上的圣所(来10:19)。

三、基督为祭司的代求

“……耶稣基督……也替我们祈求”(罗8:34)。

当亚伦进入圣所的时候,他身上的铃就响了;照样,因基督进入了天堂,祂的代求,在神的耳里成为美妙的音乐。既然基督被提升到荣耀里,祂并没有将祂慈爱的心肠弃之一旁,祂仍然关心祂奥秘的身体,就是教会。“……耶稣基督……也替我们祈求。”代求是替别人提出要求。基督是天上最伟大的要求者。特土良说:“基督是圣父全宇宙的祭司”。

1、基督代求的对象

祂的代求并非是随随便便的为所有的人,而是为祂的选民(约10:9)。基督代求的功效之范围不会越过祂宝血功效的范围,而是,祂的宝血只为祂的选民而流;因此祂的祷告也仅仅是为祂的选民而已。大祭司惟独独戴着十二支派的名字在他的胸前进入圣所;照样,基督也只戴着祂选民的名字在胸前进入天堂。基督替最软弱的信徒代求,并且为信徒所有的罪代求(约17:20)。

2、基督代求的工作

基督在代求的工作上做了三件事情:

1)祂将宝血的功劳献给了祂的父神,并且,因祂所付之代价而得的功劳,来求告怜悯。大祭司,在此是基督活生生的预表。亚伦曾负责作四件事情:宰杀祭物、带着血进入至圣所、用这血洒在施恩座上、燃起香,借着香的烟云升到施恩宝座;赎罪就完成了(利16:11-16)。基督,我们的大祭司完全应验了这个预表。

2)基督借着祂的代求,偿清了选民一切的债务,使一切对祂选民的控告失效了。(罗8:33-34)。

3)基督借着祂的代求,要求罪人得释放(约壹2:1)。

3、基督代求的特点

1)白白地。祂为了我们的缘故在天上代求,并不收费(约10:15-18)。

2)慈悲地。祂对我们所处的光景感同身受(来4:15)。

3)有功效地。这是有功效的代求。基督从不在祂的代求上失败,祂打的官司从不落空。

4、基督代求的结果

1)称义。称义里包含有两件事情:罪刑被挪去,公义被归与。

2)圣灵的恩膏。"你们从那圣者受了恩膏,并且知道这一切的事"(约壹二2)。这膏抹不是别的,就是内心成圣之工。圣灵借此使我们得与神的性情有份(彼后一4)。

3)洁净我们圣洁的本分。基督在天上的工作,不仅将自己的祷告呈献给祂的父,祂也重新向神提出我们的祷告。"另有一位天使拿着金香炉,来站在祭坛旁边,有许多香赐给他,要和众圣徒的祈祷一同献在宝座前的金坛上"(启八3)。

4)赐予坦然无惧的权柄来到施恩宝座前(来四16)。

5)差派保惠师。"我求父,父将赐给你们一位保惠师。"

6)在恩典中的坚忍。"圣父啊,求祢因祢所赐给我的名保守他们……"(约十七11)。圣徒在信靠中得以坚忍,是因基督在祷告上的坚忍。

7)在审判那日的特赦。基督要审判世界。"父不审判什么人,乃将审判的事全交给子"(约五22)。那些基督为其代求的人,在基督坐在宝座上的时候,祂将赦免他们。基督难道会判定那些祂所代求之人死罪吗?信徒是祂的新妇,难道祂会定自己的新妇死罪吗?

应用:1、我们在此可以看到基督对祂所拣选之人坚定不移的爱。祂不但为他们死了,并且为他们在天上代求。基督完成祂受死的使命之后,祂向着他们的爱却还未完成。祂现在在天上为圣徒工作,祂将他们的名字挂在祂的胸膛,一直等到祂的祈祷被应允为止。“父啊,我在那里,愿你所赐给我的人,也同我在那里……”(约17:24)。

2、我们看到了基督流血的身体,应该激怒我们立刻抵挡罪。让我们不要与罪交涉;不要让那使基督忧患的人成为我们的喜乐。

3、如果基督替我们受死,我们就不再需要别的赎罪物;如果基督替我们代求,那么我们就不需要其他的代求者。

4、我们要仰望施恩座,当透过基督的代求,才能够蒙获怜悯。

5、如果基督在天上为我们代求,那么我们必须在地上为祂而活;如果基督在施恩宝座前不顾一切地为我们争取,那我们也当不顾一切地为祂而活。“……总叫基督在我身上照常显大”(腓1:20)。

6、非信徒的悲惨情况。他在天上没有任何一个人会替他说话。"我不为世人祈求"(约十七9)。在基督的代祷关系里被摒除,就如同被摒除于天堂之外。

7、让我们爱那替我们流出宝血的救主,并让我们借着乐意随时为祂受苦,来表现我们对基督的爱。许多人因基督替他们受苦而感到喜乐,但他们绝不会想到要为祂受苦。当爱我们的代求者。“若有人不爱主,这人可诅可咒”(林前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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