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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为什么保护杀人犯该隐?

日期:2018-09-19作者:火树

创世记第四章记载了人类历史上一桩谋杀——该隐杀害亚伯。新约论到“彼此相爱”这条命令时以该隐为反面教材:“不可像该隐;他是属那恶者,杀了他的兄弟。为什么杀了他呢?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兄弟的行为是善的。”(约壹3:12)作恶的该隐杀了行善的亚伯,把罪恶推向更加暴戾、邪恶的地步,真可谓“罪大恶极”!

按理说“杀人偿命”才是天经地义,为什么主持公义的神反而给了该隐一把保护伞?“耶和华对他说:‘凡杀该隐的,必遭报七倍。’耶和华就给该隐立一个记号,免得人遇见他就杀他。”(创4:15)此记号岂不是神在纵容、保护一个杀人犯吗?这与“祂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是否相矛盾呢?

首先,我们看神对该隐的处罚是否公义?“耶和华说:‘你作了什么事呢?你兄弟的血有声音从地里向我哀告。地开了口,从你手里接受你兄弟的血;现在你必从这地受咒诅。你种地,地不再给你效力;你必流离飘荡在地上。’”(创4:10-12)该隐是种地的农夫,他所擅长的是春种秋收;他所依靠的是地里的土产。

一旦“地不再给你效力”,他就只能靠采摘野果为生,终其一生“必流离飘荡在地上。”风霜雪雨、赤日炎炎、豺狼虎豹……这些都是杀人犯该隐将要面对的生存危机,而最可怕的咒诅还是与神永远隔绝(创4:14)——实际上神已经判处该隐终极死刑。对人来说。永死无疑是最重的量刑,难怪该隐对耶和华说:“我的刑罚太重,过于我所能当的。”(创4:13)

接下来我们再看神为什么容忍这个杀人凶手暂时存留于世,而且还不许别人伤害他?总结起来有三方面原因:

1、当时地球上确实人丁稀少。若亚伯的后代为亚伯报仇而杀死该隐,该隐的后代反过来又杀害亚伯的后代,两家冤冤相报、互相残杀,杀来杀去,结果就是人类把自己灭绝。为了保证人类得以延续,神禁止仇杀。

2、当时神还没有把审判罪人的权力赐给人类,也就是说世界上还没有司法机制能代表神行使审判权,所以神亲自对该隐作出终极判决。如果有人擅自更改神的判决,就是挑战神权的僭越行为。

3、“耶和华就给该隐立一个记号,免得人遇见他就杀他。”这个记号貌似在保护该隐,实则保护的是要杀该隐的人。不管出于什么动机,以杀制杀只会使人成为和该隐一样的杀人凶手而受到神公义的审判。神“给该隐立一个记号”的措施有效地保护了要杀该隐的人没有因为沦为杀人犯而自食恶果。

该隐谋杀亚伯开创了人类犯罪史的又一先河,本已堕落的人性变得更加败坏,谋杀成了人解决矛盾冲突的惯常手段。即便到了尸山血海、遍地杀虐的地步,神还是禁止人滥用私刑。为了规范人类行为、彰显神的公义,神赐下律法并兴起士师(意为“审判官”)依法断案、治理百姓,这就是早期的司法机制。随着文明进程的发展,司法机制也与时俱进、日趋完善,人类进入了法治年代。

“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因为他是 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地佩剑。他是 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罗13:3-5)

究竟谁才是“神的用人”,关键看他能不能代表神伸张公义、赏善罚恶。神要我们“必须顺服”的就是这样的官员。秉公执法是司法人员必备的基本素质,即使在抓捕罪犯过程中也应尽量避免过激伤害。在法院宣判一个人有罪之前(哪怕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大恶人),他仍是受法律保护的“犯罪嫌疑人”。就算对待已经判刑的罪犯,人们也只能在道德上予以谴责,而不能对他进行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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